男子摔倒致窒息身亡 平安财险拒赔12万保险金 法院这样判
“ 男子在平安财险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,保险期间内骑车时不幸发生意外摔倒,住院十几天后身亡。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,男子是因意外摔倒导致窒息死亡。但家属申请理赔时却遭拒。面对这场理赔纠纷,法院又会如何判决?”
男子在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的保险期间内,骑车时不幸发生意外摔倒,住院治疗十几天后宣告身亡。
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却遭到对方拒赔。拒赔的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,男子是心脑血管疾病导致摔倒的可能性大,所以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。
但是,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,男子是因意外摔倒导致窒息死亡。
面对这场意外伤害险理赔纠纷,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?法院又会如何判决?让我们来一探究竟。
01
男子摔倒身亡后遭拒赔
7月1日,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,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(下称: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)与一客户家属之间的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公布于众。
从判决书得知,客户迟某某在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,保险期间1年,具体是自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。
不幸的是,2022年9月的一天,迟某某在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发生意外摔倒,后被送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一分院住院治疗。
住院治疗期间,迟某某并未好转,而是在16天后不幸身亡。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,迟某某死亡原因是意外摔倒致窒息。
据悉,迟某某在接受治疗期间,花费医疗费用约7.85万元,其中个人支出约3.09万元。
迟某某死亡后,家属随即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报案,并就迟某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申请理赔。
在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,家属本以为会得到一笔保险赔偿金。然而没想到的是,等来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给予理赔的决定,而是拒赔的消息。
2023年1月份,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迟某某家属出具了“拒赔”通知书,作出拒赔的理由是其认为迟某某不属于意外致死,故依据保险条款免责事由,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。
02
平安财险被判赔付12.08万
面对平安财险作出的拒赔决定,迟某某家属无法接受。
无奈之下,迟某某家属将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迟某某意外保险金共计约12.08万元。
案件在一审时,一审法院认为,迟某某在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,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,保险合同合法有效,被保险人迟某某于保险期间死亡,事实清楚。
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辩称迟某某不属意外致死,但迟某某家属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,迟某某死亡原因系意外摔伤致窒息。同时,法院指出,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也能够相互印证迟某某是意外摔伤后死亡。
因此,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迟某某家属保险金共计12.08万元(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元、医疗费2万元、住院津贴800元)予以了支持。
最后,一审法院判决,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给付迟某某家属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2.08万元。
一审判决落地后,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不服判,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
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上诉称,目前保险业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客观事件。而迟某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迟某某是意外伤害致死。
在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看来,结合现场路况和既往病史,迟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其摔倒的可能性大,所以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。
不过,面对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,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,结合迟某某死亡医学证明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调查报告,可以认定迟某某是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,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故二审法院表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故二审法院驳回了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,并将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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